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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驻村干部培训班
编辑:admin  2018-12-16 10:25:16  来源:未知

驻村干部培训班讲稿

达州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曲鸿飞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你们马上要下村了,农村是最基层、最前沿,最靠近群众的地方,也是你们施展才华、大显身手的新天地。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凸现,化解矛盾纠纷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快地适应农村工作,在这里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法宝一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西方法律界也非常推崇我们这个相互之间不伤和气就把矛盾解决了的办法,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工作程序,以及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案例,不正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和工作原则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概念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概念中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二)人民调解的特点

    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是基层构建和谐的催化

剂、群众怨言的消声器、群众性事件的稳压器,人民调解与

其他调解机制相比,有早、快、省的特点。

    ",人民调解对于矛盾纠纷发现得早,甚至于能够

及时把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这是其他机制所没有的优势。

    ,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速度快,人民调解灵活、

主动,可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就地解决,也可在其它场所调解。

程序的灵活,使解决纠纷的速度最快。

    ,相对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所占的

公共资源最少,而且当事人无需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信

访部门来回奔波,因而当事人所花的成本也是最低廉。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工作程序:

    (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及理由;

    (二)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可以即时就地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交当事

人核对,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需要书面明确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纠纷事实及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并

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会依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四、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征及我市人民调解

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土地流转等各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集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因种粮补贴引发的流转和被流转者之间的问题、土地征用、公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

    2.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医患纠纷等。据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 O多种发展到现在的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3.涉及面趋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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